admin 發表於 2025-9-22 17:33:29

呼和浩特市醫療機構遗體停放處置規范管理辦法

第一条 為增强本市醫療機構尸體的接運、寄存、處理規范辦理,保護逝者及其支属正當权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沾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辦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殡葬辦理条例》等有關法令、律例及規章,連系本市現實,制订本劃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區域内所有醫療機構(部隊的醫療機構除外)内的尸體停放、處理辦理,合用本劃定。

第二章 辦理機構及职责

第三条 市衛生康健行政部分賣力引导、监视本市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内的尸體停放處理辦理事情。旗县區衛生康健行政部分依照属地化辦理原则,賣力引导、监视本行政區域内醫療機構落實尸體處理有關请求,和谐相干本能機能部減肥藥,分對醫療機構内尸體辦理事情展開监视查抄。

第四条 醫療機構按照現實必要設置承平間,作為在醫療機構内的亡故患者尸體轉運至殡仪馆以前的場合,賣力接管和脫毛膏,临時保管在本醫療機構内的逝者尸體。不克不及将院外灭亡的尸體放入醫療機構承平間,院外灭亡的尸體依照《呼和浩特市殡葬辦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有關劃定,由家眷或公安構造接洽殡仪馆输送。

第五条 醫療機構理當将承平間辦理作為醫療質量和平安辦理的首要内容,落實辦理主體责任,明白责任辦理部分,自發接管衛生康健等行政部分的查抄、监減肥保健食品,视。

第六条 承平間選址建议設于醫療機構较隐藏的位置,宜自力制作或設置在住院用房的地基层,并宜零丁設置通向院外的出口。

第七条 醫療機構可以在承平間進口显眼位置公示承平間辦理轨制、辦丧营業流程、收费尺度、殡仪馆报丧德律風、殡葬监视投诉德律風等。

第八条 醫療機構事情职員理艾草枕,當規范利用和庇護逝者及其支属的姓名、德律支票借款,風、住址等小我信息,不得泄漏、销售或傳布逝者及其支属小我信息。

第九条 醫療機構要增强承平間辦理,严禁在承平間展開营利性殡仪辦事。不得在承平間設立殡仪辦事機構的营業歡迎室,张贴殡仪辦事機構鼓吹資料。不得在承平間内展開故障大眾秩序,風险大眾平安,侵害社會大眾长處和大眾正當权柄的勾當。

第十条 醫療機構理當依照殡葬辦理、大眾衛生平安、傳染防控有關劃定,按期對情况和院内接運东西、冰歐冠杯投注,柜等举行消毒。因患甲類沾染病、炭疽灭亡和國度劃定的其他沾染病灭亡和腐變的尸體,理當依照國度有關劃定将尸體举行衛生防疫處置後方可移交殡仪馆。

第十一条 醫療機構理當連结承平間内部和周邊情况干净衛生,不得堆放杂物和無關物品,連结收支口畅达,便于尸體接運。

第三章 尸體停放、處理流程

第十二条 宣布患者灭亡後,醫護职員理當依照相干劃定,移除逝者身上各种插管和管道,清算逝者的遗物交還逝者支属。逝者身上没法去除的物品,理當告诉逝者支属。

第十三条 醫護职員依照相干劃定第一時候書面告诉逝者支属殡葬辦事相干政策、辦丧营業流程、殡仪馆报丧德律風、殡葬监视投诉德律風和病院投诉德律風等,由主診大夫签發《灭亡醫學證實(揣度)書》。

第十四条 逝者支属需自行接洽殡仪馆尽快肯定尸體轉運時候。若逝者無相干身份信息,無支属,醫療機構應在6小時内接洽公安部分處置。

第十五条 醫療機構理當严酷落實尸體交代與接運挂号轨制,尸體交代進程须有醫療機構相干职員陪伴,醫療機構内不得呈現尸體失管區間。

1.未設置承平間的醫療機構,主治醫师接管殡仪馆出具的《殡仪馆营業挂号環境表》後,與殡仪馆專用車辆举行尸體交代,并将家眷姓名、接洽德律風、殡仪馆車辆車商標記實在《殡仪馆营業挂号環境表》空缺處,交由醫療機構内賣力灭亡證實網报的科室。尸體在醫療機構内停放不得跨越6小時。

2.已設置承平間的醫療機構,承平間事情职員賣力與殡仪馆交代尸體,将尸體暂存用度结算收条、家眷身份證复印件、《存尸挂号卡》《取尸挂号卡》《殡仪馆营業挂号環境表》总计5份質料订装保存,以备檢驗,承平間姑且寄存尸體最长時候不得跨越14天。

第十六条 家眷回绝将尸體送往承平間,或回绝殡仪馆接運的,醫療機構事情职員應當成好诠释事情,需要時报请公安構造、民政部分、衛生康健行政部分處置。

第四章  监视辦理

第十七条 醫療機構發明偷運或劫掠尸體的举動,應予以禁止,并當即通知民政部分、公安構造處置。尸體無人認领的,按無人認领尸體有關劃定履行。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發明尸體在醫療機構内姑且停放時代违背本法子有關劃定的举動,可以向各级衛生康健行政部分或有關部分投诉举报。各级衛生康健行政部分或有關部分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或举报的,理當實時予以受理,依法举行查询拜访、核實或轉辦,并将處置成果告诉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九条 醫療機構事情职員违背本劃定,存在泄漏、销售或傳布逝者及其支属小我信息的,由醫療機構依規依纪處置。

第二十条 醫療機構违背本劃定的,由属地衛生康健行政部分责令更正;给逝者及其家眷造成侵害的,承當响應法令责任,由有权構造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职員和其他直接賣力职員依法赐與處置。

第二十一条 本劃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實施,國度、自治區有新劃定的,從其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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